曾經有病痊癒後定期「追蹤檢查」,投保時是否仍有告知義務?
#告知義務 #要保書 #據實說明 #診療 #治療 #用藥 #追蹤 #腎病症候群 #解除 #理賠 #評議
保險契約是雙方基於最大誠意,對還沒發生、未來可能但不確定何時發生的危險,一方繳保費,一方承擔約定理賠責任。對保戶來說,在要保文件書面詢問範圍內據實告知,即是一種誠意,契約上屬於義務。
此外,疾病發生有其時間演變特性,為避免契約雙方在訂約時都不知道風險,所承擔的風險跟保費不一定對等,日後又對是否「帶病投保」各執一詞,許多健康險契約特別約定了投保生效日起持續30日以後發現的疾病始受保障,反之,在30日內發現的疾病不受保障,這個叫做「等待期」。
一保戶在民國102年4月30日投保壽險附加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後來因104年5月起開始申請住院醫療事故理賠,保險公司取得該保戶疾病診療記錄,赫然發現保戶保前已有多項疾病記錄,包括皮膚良性腫瘤、睡眠呼吸中止、甲狀腺功能不足症、痛風性關節炎等,其中99年皮膚腫瘤治療,有使用過荷爾蒙藥物「塔莫西芬」(調控賀爾蒙以抑制腫瘤)。
一、本網站內所有資料之著作權、所有權與智慧財產權,包括內容、文字、圖片、聲音、影像、軟體等均為谷楹網通所有或經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合法使用。
二、非經同意,禁止下載、複製、轉載等行為。
《Goodins好險在這裡》致力於保險資訊的公開、透明,專注於醫療科技進展與健康保險功能,並對於保險理賠諸如醫療險、失能險、長照險、重大傷病險、癌症險等理賠課題,從實務、評議、訴訟個案加以分析、整理,期能對保險顧問從事保險工作時,大眾保戶規劃保險、爭取理賠權益過程中,提供最有幫助的思考方法、解決爭議的意見。本站現已與台灣癌症基金會合作,提供癌症病友發生保險理賠疑義時的免費諮詢服務,歡迎癌友及家屬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