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不告知撐兩年以為不會被解約,卻因這個理由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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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Freepik

有一保戶投保住院醫療險前已有多項疾病診療記錄,投保時未告知,生效兩年內因病住院不敢請賠,直到滿兩年後才遞件申請,原以為可以順利拿到理賠金,和不被解約的護身符,結果卻被查出多項保前疾病,更關鍵的是,申請理賠的醫療事故,踩到了「等待期30日」的紅線,怎麼回事呢?


保險契約是雙方基於最大誠意,對還沒發生、未來可能但不確定何時發生的危險,一方繳保費,一方承擔約定理賠責任。對保戶來說,在要保文件書面詢問範圍內據實告知,即是一種誠意,契約上屬於義務。

此外,疾病發生有其時間演變特性,為避免契約雙方在訂約時都不知道風險,所承擔的風險跟保費不一定對等,日後又對是否「帶病投保」各執一詞,許多健康險契約特別約定了投保生效日起持續30日以後發現的疾病始受保障,反之,在30日內發現的疾病不受保障,這個叫做「等待期」。

 

保前有腫瘤等疾病隱匿未告知

一保戶在民國102年4月30日投保壽險附加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後來因104年5月起開始申請住院醫療事故理賠,保險公司取得該保戶疾病診療記錄,赫然發現保戶保前已有多項疾病記錄,包括皮膚良性腫瘤、睡眠呼吸中止、甲狀腺功能不足症、痛風性關節炎等,其中99年皮膚腫瘤治療,有使用過荷爾蒙藥物「塔莫西芬」(調控賀爾蒙以抑制腫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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