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單停效是指保險提供的保障停止,契約仍然有效。但你確定保單「合法停效」嗎?
當你知道保單停效了,當然要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只是在申請前可以先確認一下保單真的「停效」了嗎?
保險法跟保單都有規定續期保險費沒有在期限內繳交下,保險公司必須先將催繳保險費的通知送交給保戶,催告的期限過後,仍然沒有繳交,保單有保價金,且保戶也同意用保價金墊繳,保單就會進入墊繳狀態,保單持續有效,要是無法墊繳,就會停止效力。
在停止效力期間,保單不會提供任何保障。像醫療險,停效期間疾病傷害住院醫療不會賠,而且是屬於新發生的疾病傷害(停效前不曾有過),復效後也屬於保險公司主張不賠的範圍,可見停效茲事體大,若保單未曾真正停效過,這些問題就不存在。
什麼叫做「未曾真正停效過」?正確的說法是「未合法停效」。
所有保險欠繳保費都要先催告
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不只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也適用這個規定,保單也都有列入這條約定。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是指像約定延長催告期間。
「催告」是保險公司通知保戶趕快繳保費的一種意思表示。
「送達」則是催繳保費意思表示到達保戶。
催告必須有效送達給要保人
若未合法送達給保戶,那麼,保單不能因此停效,若保險公司主張已停效,保戶可往「停效不合法」的主張方向思考。
保戶要如何確定保險公司的送達不合法呢?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提示送達證明。
保險公司因為契約量大,通常採大宗郵寄方式交寄掛號郵件。這裡的合法送達,不是指保險公司寄出就算,必須要該郵件已送到保戶可支配範圍,例如有家人簽收紀錄、大樓管理室代收紀錄之類。所以,保險公司只證明「寄出」外,還要證明已「到達」。
至於,保險公司應向誰催繳保費呢?照保險法同條第2項規定: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
催告不必送達被保險人、受益人
很清楚地,是要合法送達給要保人,不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有些保戶想說保險法第115條有規定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認為保險公司送達不到要保人,也要送達給被保險人、受益人,這恐怕是個誤會。因為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是要保人,負有繳交保費義務,被保險人、受益人雖可以代繳,卻沒有義務可言。所謂「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像要保人因心神喪失受有監護宣告,此時繳交保費的義務人,是指監護人。
進入墊繳後不夠繳費,也要再催告一次
最後,送達的地址是最後記載於保單或變更地址批註單上的住居所,要保人搬家後沒有通知保險公司變更地址,要是保險公司寄出後真的有送達,就可能要歸責到要保人自己的疏失。反之,保險公司未按照最後記載的住居所催告,就可歸責保險公司未合法送達。
前面提到的自動墊繳,如果保單價值金不足墊繳,依保險法同條第8項規定,同樣得經合法催告送達後才能停效。
因此,保戶可參照下圖流程,一一檢視是否已經合法被送達催告通知。
既然未合法送達,哪來停效?
當保險公司未能提示合法送達證明,保戶就可主張未曾停效,補繳保費就好。
實務上,停效期間沒有保障,自然不會計收危險保費,申請復效應繳的保費,比起主張沒有停效要補繳的保費,來得要少,有些保戶可能會覺得,我知道自己停效期間並沒有生病、受傷,申請復效繳比較少錢,何以不為?
本文認為,直接申請復效要書面提出,待保險公司核算保費後通知繳納,繳完費的翌日才會恢復效力,作業時間得好多天,呈現保障空窗期。若是想先確認是否催告合法送達,答案可能有兩個:合法或不合法,催告不合法固可解決所有問題,要是合法,仍然要花些時間恢復效力,保障空窗期更長,保戶可併入綜合考量。要是停效超過半年,且已有體況不佳、疾病發生問題,那麼,可先走確認送達合法與否的方法,為自己爭取應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