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豁免保費,有沒有兩年請求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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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freepik

保單有豁免保險費功能,可以幫助保戶避免嚴重傷病後還要繳納保費的經濟負擔。但保戶可能不確定,申請豁免保費與申請保險金,是否同樣有兩年請求時效的限制。


一位保戶以自己為要保/被保險人,投保二家保險公司多張保單,附有以要保人為被保險人為對象和條件的豁免保費特約。保後沒多久因發生意外壓傷左手,導致手肘下被截肢,於是申請失能給付和豁免保費,保險公司因認定失能問題遲未給付,該保戶不滿之下狀告法院。由於保戶已認為既提出豁免申請,便不再繳納保費,之後發生保險公司認定的停效、失效問題,案情變得益加複雜。

保戶於是再次訴訟主張豁免保費已生效,保險契約仍然有效。保險公司卻抗辯說,豁免保費已超過兩年請求時效。

另一位保戶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在一家保險公司有五張保單,附加對被保險人的豁免保費條件附約。後來因為有陳舊性腦中風、腎衰竭需定期腹膜透析等體況,當時未向保險公司申請豁免保費,直到七年多後才正式提出。保險公司除了不認定失能體況,已達約定的「依診斷書判斷為喪失一切工作能力,而無法經由工作以獲取收入者」條件,更主張超過兩年才申請豁免,已失去權利。


保險公司搬出保險法請求時效

此兩個個案,保險公司主張依據保險法第65條第1項「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及根據豁免約定條款「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也有同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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