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呂翊丞律師
有受益人,保險金不是遺產;有受益人卻先身故,就會變遺產!
保單只有指定特定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A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及其順序,分別為乙、丙,經A公司核保通過。然在保險事故發生前,乙、丙不幸早於甲死亡,嗣後甲身故時,A公司依據保險契約給付之保險金,是否屬於甲(被保險人)的遺產呢?
保單指定身故受益人的效力
保險法第110條規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分,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而指定的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因此,保戶在以自己為要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時,得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而此受益人可以指定特定的人,例如本文前開案例,甲指定乙、丙等,也可以概括的指定受益人,例如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
另依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也就是說,保戶於保單指定身故受益人,則當發生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契約所給付之身故保險金,為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契約所給付之金額,不屬於被保險人所遺留之遺產。而是否屬於遺產涉及是否計入遺產稅之問題。
受益人早於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變遺產
保單依據保戶意思指定身故受益人,其意義在於保戶可以將自己想要規劃的身故保險金分配方式,透過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將身故保險金安排予希望給予之人,或想要照顧的人,或希望該人來妥善運用其身故保險金等等。
通常保戶在保單內指定身故受益人後,一般來說,如無意外,保險公司將依約定將身故保險金給付於該身故受益人。不過如果指定的受益人,不幸早於被保險人身故,而未再變更原保單受益人情形下,則被保險人身故時,因保險法第110條規定,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此時可能會變成相當於保單沒有指定身故受益人的情況,除了不能依據保戶的意思,將身故保險金給付於其所希望安排之人,更可能使得該筆身故保險金,變成被保險人遺產,同時可能也有遺產稅問題。
除指定特定人外,再加上法定繼承人更周延
在本文案例中,甲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A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及其順序,分別為乙、丙,然乙、丙不幸早於甲死亡,此時如果針對保單的身故受益人未進行任何增加或變更,則在甲將來身故時,因原保單所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已不存在,此時將可能面臨保單變成沒有指定身故受益人的情形,因此A保險公司所給付的身故保險金將視為被保險人甲遺產,將有遺產稅及依據遺產繼承規定處理的問題。
如果保戶在保單中,除了指定特定身故受益人外,最後再填上法定繼承人,則在發生原保單所指定的身故受益人,不幸早於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果保戶因故未定期進行保單檢視及校正,則在被保險人嗣後身故時,因原保單身故受益人指定,在最後仍有法定繼承人之指定,此時保險公司所給付身故保險金,係依據保險契約約定所為之給付,原則上該筆保險金並非被保險人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