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一保戶投保住院醫療險前已有多項疾病診療記錄,投保時未告知,生效兩年內因病住院不敢請賠,直到滿兩年後才遞件申請,原以為可以順利拿到理賠金,和不被解約的護身符,結果卻被查出多項保前疾病,更關鍵的是,申請理賠的醫療事故,踩到了「等待期30日」的紅線,怎麼回事呢?
保險契約是雙方基於最大誠意,對還沒發生、未來可能但不確定何時發生的危險,一方繳保費,一方承擔約定理賠責任。對保戶來說,在要保文件書面詢問範圍內據實告知,即是一種誠意,契約上屬於義務。
此外,疾病發生有其時間演變特性,為避免契約雙方在訂約時都不知道風險,所承擔的風險跟保費不一定對等,日後又對是否「帶病投保」各執一詞,許多健康險契約特別約定了投保生效日起持續30日以後發現的疾病始受保障,反之,在30日內發現的疾病不受保障,這個叫做「等待期」。
保前有腫瘤等疾病隱匿未告知
一保戶在民國102年4月30日投保壽險附加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後來因104年5月起開始申請住院醫療事故理賠,保險公司取得該保戶疾病診療記錄,赫然發現保戶保前已有多項疾病記錄,包括皮膚良性腫瘤、睡眠呼吸中止、甲狀腺功能不足症、痛風性關節炎等,其中99年皮膚腫瘤治療,有使用過荷爾蒙藥物「塔莫西芬」(調控賀爾蒙以抑制腫瘤)。
101到102年投保前後,分別在14家醫療院所密集就診,據該保險公司估算,每月看診約2~8次,甚至在投保當日,還先後在兩家醫療院所診療,全部未告知。
保險公司發現有異時已逾契約生效兩年,縱使後來主張保戶所隱匿事項足以解除契約,依保險法第64條也不能將保單解約。即使如此,保戶有討到便宜嗎?
等待期內就診發現口內腫瘤
保戶在102年4月30日投保後一個月的等待期內,到醫院檢查時發現下顎有腫瘤,是一種極為少見的「蘭格罕細胞組織球增生症」,103年5月住院做切除手術,104年到106年間因組織增生轉移到骨頭,產生併發症和股骨骨折,多次住院治療。
保險公司主張這些醫療事故跟等待期診斷的「蘭格罕細胞組織球增生症」有關,因此拒絕理賠。保戶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也肯定保險公司主張有理,等待期內電腦斷層檢查及病理切片報告確認的下顎腫瘤,與103年5月做的切除手術病灶, 104年到106年因轉移骨頭併發症、股骨骨折等住院治療,都是源於「蘭格罕細胞組織球增生症」所致。

其他保前疾病也不受保障
除了蘭格罕細胞組織球增生症及其關連性疾病,保戶日後請賠保前已有的疾病,和等待期發現的其他疾病,保險公司仍可主張依保險法第127條「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趁健康投保或雖不健康仍得據實告知
健康保險基本的原理是讓目前健康的人,組合在一起,平均分擔保費,以積聚成賠償基金,當中有人不健康時需要經濟補償,從基金撥付。如果有人隱匿不健康的事實,被當作健康的人參加保險,繳交健康體的保費,保後提早賠償,這些損失不會是保險公司要填補,而是所有保戶共同去承擔費用上升的結果,對其他保戶會造成不公平。
因此,保戶有義務據實說明,讓保險公司加以評估,對其他相同保險的保戶權益,和自己應有保障,絕對是上策。如能趁健康早點投保,就是最上之策!
(案源:106年評字第 1404號)
健康小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