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壽險保單因故停效超過兩年,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有權終止契約,難免有保戶疏於注意,白白失去繳了多年的保單。從109年起,保險公司將新增一項通知服務,在停效將屆滿兩年,至少有三個月以上時間通知保戶記得來申請復效。
保費漏繳,保單墊繳本息、保單借款本息超過保價金後未清償,超過規定催告期限後,就會停止效力。保險法第116條規定,要保人可以在停效日起兩年內申請恢復效力,兩年期滿,保險公司有權終止保單。
停效過兩年,保單會終止
如果停效沒超過六個月,要保人提出復效申請,保險公司要無條件同意;要是超過六個月申請,要保人得檢具「可保證明」(通常為健康告知書、體檢結果),除非被保險人體況的危險程度出現重大變更,達到拒保程度外,保險公司不能拒絕復效。
保單停效的保戶有時因為忘記、疏於注意而超過兩年可復效期,繳了幾年的保單因而失去效力,非常可惜,再重新覓保不一定可行,即使可以,保費將因年齡增加而加重負擔。
人壽保單修改契約約定
根據壽險公會公告金管會函(金管保壽字第10804933330號函)修正「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從109年起,保險公司會修改壽險保單條款,在兩年復效期滿前,不少於三個月的時間內,通知保戶記得辦理復效申請。

由於此項通知非保險法第116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盡的義務,所以純屬服務性質,修正的保單契約會載明是「基於保戶服務」目的。
只要發出通知,不必符合「送達」
而通知的形式,不是法定的「送達」,只要依照要保人最後留在保險公司的「聯絡資料」發出通知,就已經算是完成了通知服務。通知的方式包括以下任一種:
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
除了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也準用保險法第116條,但壽險公會目前僅報金管會備查修正「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提供人壽保險復效通知服務,健康險與傷害險附加於壽險主約,自然能一併提醒保戶維護自身權益,但以獨立型式投保成立的健康、傷害、年金等險,尚未在相關示範條款內規範,保戶要特別留意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