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使用健保安寧緩合醫療?健保14大類重病你知道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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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Pixabay

不幸重病纏身,像癌症、失智症、嚴重腦中風,生命將到盡頭,不想要被電擊、氣切,只想要接受安寧緩和醫療,平靜安祥地離開。那健保會支付療護費用嗎?


政府為減輕、免除末期病人在生理、心理及靈性上的痛苦,給予緩解性、支持性的醫療照護,增進生活品質,平靜走完臨終最後一哩路,提供三種安寧療護的醫療服務給付:


可選安寧病房、在家安寧、一般病房安寧共照

住院安寧療護:入住專設為安寧療護的住院病房。

居家或社區安寧療護:由專科醫師、護理師、社工師組成的安寧居家療護成員,進行定期訪視、一般診療與處置、病人及家屬在心理、社會及靈性等方面問題的照護。

安寧共同照護:沒有住進安寧療護專設病房,只要有意願,可以在原病房,或是在急診診療時,接受原醫療團隊和安寧療護團隊的共同照護。

健保署特別給十大類嚴重傷病的病人,接受以上三種之一的安寧療護給付,像住院安寧療護每日支付達6,409點,有需要用到放療、洗腎及雙磷酸鹽類藥物(骨鬆用藥),還可以另外再核實向健保局申報費用(支付標準)。健保並於111年6月起,擴大適用範圍到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末期衰弱老人、罕見疾病等嚴重疾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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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有條件給付

但要符合幾個必要條件:

1. 必需是末期病人。

2. 必需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可以接受安寧療護的人(有預立意願書或同意書)。

3. 必需是上圖10大類嚴重傷病達到規定病情程度的人。

不在這十大類嚴重傷病的末期病人,還不能享有安寧療護的健保給付。

但無論如何,早早幫自己預立「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可以避免嚴重傷病末期時受到無效醫療,給自己和親人帶來身心靈各方面的痛苦。

 

健保已開放/將開放末期病人病情條件:

癌症末期病人

1.確定病患對各種治癒性治療效果不佳(必要條件)。

2.居家照護無法提供進一步之症狀改善而轉介時。

3.病情急劇轉變造成病人極大不適時,如高血鈣、脊髓壓迫、急性疼痛、嚴重呼吸困難、惡性腸阻塞、出血、腫瘤(塊)潰瘍、嚴重嘔吐、發燒疑似感染、癲癇發作、急性瞻妄、急性精神壓力(如自殺意圖)。

1.末期運動神經元病人,不接受呼吸器處理,主要症狀有直接相關及/或間接相關症狀者。

(1)直接相關症狀:虛弱及萎縮、肌肉痙攣、吞嚥困難、呼吸困難。

(2)間接相關症狀:睡眠障礙、便秘、流口水、心理或靈性困擾、分泌物及黏稠物、低效型通氣不足、疼痛。

2.末期運動神經元病人,雖使用呼吸器,但已呈現瀕臨死亡徵象者。

必要條件:CDR 臨床失智評分量表為─末期(CDR=5)者:

1. 病人沒有反應或毫無理解力。認不出人。需旁人餵食,可能需用鼻胃管。吞食困難。大小便完全失禁。長期躺在床上,不能坐也不能站,全身關節攣縮。

2. 居家照護無法提供進一步之症狀改善而轉介時。

3. 病情急劇轉變造成病人極大不適時,如:電解值不平衡、急性疼痛、嚴重呼吸困難、惡性腸阻塞、嚴重嘔吐、發燒疑似感染、癲癇發作、急性瞻妄、瀕死狀態。

嚴重神經疾病如:嚴重中風、嚴重腦傷,多發性硬化症、巴金森氏症、亨廷頓氏舞蹈症等退化性疾病末期,合併以下狀況:

1.末期腦變質病人,不需使用呼吸器維生者,病情急劇轉變造成病人極大不適時,如:電解值不平衡、急性疼痛、嚴重呼吸困難、惡性腸阻塞、嚴重嘔吐、發燒疑似感染、癲癇發作、急性瞻妄、瀕死狀態

2. 期腦變質病人,雖使用呼吸器,但已呈現瀕臨死亡徵象者。

心衰竭末期應最少符合下列二個指標:

1. CHF NYHA stage III 或 IV – 休息或輕度活動時會喘。

2. 原心臟照顧團隊認為病人很可能在近期內死亡。

3. 經常因嚴重心臟衰竭症狀住院。

4. 雖經最大的醫療處置但仍有極不容易控制的生理或心理症狀如:因心律不整而造成的昏厥等嚴重症狀者、曾有心臟停止或心肺復甦術病史、常有不明原因的昏厥 、心因性腦栓塞、左心室射出分率≦20%。

慢性氣道阻塞,他處未歸類者

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休息時就會喘,且病況持續惡化 (如:反覆因肺炎或呼吸衰竭需送至醫院急診或住 院),合併以下任一狀況:

1.即使使用氧氣,然而 PaO2≦55mmHg、PaCO2≧50mmHg 或 O2 saturation≦88%。

2. FEV1≦30% of predicted。

3. FEV1 持續下降且速度每年大於 40 mL。

4. 六個月內體重減少 10%以上。

5. 休息時心跳超過 100/min。

6. 肺心症或肺病造成之右心衰竭。

7. 合併有其他症狀 (如:惡質病、反覆感染、重度憂鬱)或多重合併症。

肺囊腫纖維症、嚴重纖維化肺病等末期肺病,休息時就會喘,且病況持續惡化 (如:反覆因肺炎或呼吸衰竭需送至醫院急診或住院),合併以下任一狀況:

1.即使使用氧氣,然而 PaO2≦55mmHg、PaCO2≧50mmHg 或 O2 saturation≦88%。

2. FEV1≦30% of predicted。

3. FEV1 持續下降且速度每年大於 40 mL。

4. 六個月內體重減少 10%以上。

5. 休息時心跳超過 100/min。

6. 肺心症或肺病造成之右心衰竭。

7. 合併有其他症狀 (如:惡質病、反覆感染、重度憂鬱)或多重合併症。

必要條件:肝病或肝硬化末期,不適合肝臟移植,且

(1) PT > 5 sec above control 或 INR > 1.5

(2) Serum albumin < 2.5 g/dl

合併下列任一項症狀

1. 困難處理之腹水

2. 自發性細菌性腹膜炎

3. 肝腎症候群

4. 肝腦病變合併坐立不安、昏睡和昏迷

5. 復發性食道靜脈瘤出血

6. 多重器官衰竭

7. 惡病質與消瘦

急性腎衰竭,未明示者

1.已接受腎臟替代療法(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腎臟移植)病人。

2.病人因嚴重之尿毒症狀,經原腎臟照護團隊評估病人可能在近期內死亡。

3.病人在自由意識的選擇與自主的決定下不願意,或因合併下列疾病狀況之一,不適合繼續接受長期透析治療或接受腎臟移植者:

(1) 其他重要器官衰竭及危及生命之合併症

(2) 長期使用呼吸器

(3) 嚴重感染性疾病合併各項危及生命之合併症

(4) 惡病質、或嚴重之營養不良危及生命者

(5) 惡性腫瘤末期病人

(6) 因老衰、其他系統性疾病,生活極度仰賴他人全時照顧,並危及生命者

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

適用主診斷為585慢性腎衰竭及586腎衰竭(未明示者)兩項疾病末期定義

1.慢性腎臟病至末期腎臟病階段,尚未接受腎臟替代療法病人,屬慢性腎臟病(CKD) 第 4,5 期病人(GFR < 30 ml/min/1.73m2),或已接受腎臟替代療法(血液透析、腹膜 透析、腎臟移植)病人。

2.病人因嚴重之尿毒症狀,經原腎臟照護團隊評估病人可能在近期內死亡。

3.病人在自由意識的選擇與自主的決定下不願意,或因合併下列疾病狀況之一,不適合新接受或繼續接受長期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者:

(1) 其他重要器官衰竭及危及生命之合併症

(2) 長期使用呼吸器

(3) 嚴重感染性疾病合併各項危及生命之合併症

(4) 惡病質、或嚴重之營養不良危及生命者

(5) 惡性腫瘤末期病人

(6) 因老衰、其他系統性疾病,生活極度仰賴他人全時照顧,並危及生命者

Myelodysplastic syndromes 骨髓分化不良症候群,若治療後血球持續長期低下,應長期輸血且合併臨床之不適症狀,經原團隊診治後評估為末期病人。

ICD-10-CM 代碼:D46 (D46.0~D46.Z)

預計111.5.1起適用

1. 由老年醫學/神經或精神醫學等相關專科醫師評估病人為末期。

2. 參考Supportive & Palliative Care Indicators Tool(SPICT)評估符合收案條件者。

3. 不願意使用呼吸器維生者,病情急劇轉變造成病人極大不適時,如:

(1) 電解質不平衡(2) 急性疼痛(3) 嚴重呼吸困難(4) 惡性腸阻塞(5) 嚴重嘔吐

(6) 發燒,疑似感染(7) 癲癇發作(8) 急性瞻妄(9) 瀕死狀態

4. ICD-10-CM 代碼:R54

預計111.5.1起適用

1. 第14條第二至四款:

(1)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2)永久植物人狀態(ICD-10-CM代碼: R40.3)

(3)極重度失智(CDR 3分以上)

2. 第14條第五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現行12類罕見疾病及ICD-10-CM代碼)

(1)囊狀纖維化症:E84.9

(2)亨丁頓氏舞蹈症:G90.3

(3)脊髓小腦退化性動作協調障礙:G11.0、G11.1、G11.2、G11.3、 G11.4、G11.8、G11.9、G31.2、G32.81、G32.89、G60.2、R27.0、R27.8

(4)脊髓性肌肉萎縮症:G12.9

(5)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G12.21

(6)多發性系統萎縮症:G90.3

(7)裘馨氏肌肉失養症:G71.0

(8)肢帶型肌失養症:G71.0

(9)Nemaline線狀肌肉病變:G71.2

(10)原發性肺動脈高壓:I27.0

(11)遺傳性表皮分解性水泡症:Q81.0、Q81.1、Q81.2、Q81.8、Q81.9

(12)先天性多發性關節攣縮症:Q74.3

預計111.5.1起適用

1.罕見疾病(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告罕見疾病名單暨ICD-10-CM 編碼一覽表),預估生命受限者。

2.先天染色體異常疾病、先天畸形(依本署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一之重大傷病項目第八類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者),預估生命受限者。

3.源於周產期的病況(P00-P96),預估生命受限者。

4.染色體異常(如Trisomy 13、Trisomy 18、或其他染色體異常合併多重器官先天異常:Q91.0~Q91.7、Q97.0~Q97.9),預估無法活至成年者。

5.嚴重之先天腦部異常(如無腦症:Q00.0、神經系統先天性畸形:Q07.9),預估無法活至成年者。
預計111.5.1起適用

至於,安寧病房在健保制度下可給付,但保險是否算「住院醫療」?可延伸參考這一篇「你的保險會理賠生命末期、安寧緩和醫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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