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署公告最新的重大傷病範圍版本是108年4月2日,共30類。
第30類罕見疾病項目的最新版本是108年1月15日,共有15個類別,223個疾病項目。
項目:需積極或長期治療的癌症
(一)甲狀腺惡性腫瘤
(二)口腔、口咽及下咽惡性腫瘤第一期
(三)乳房惡性腫瘤第一期
(四)子宮頸惡性腫瘤第一期
(五)除(一)~(四)之其他惡性腫瘤
效期:分3及5年
項目:先天性凝血因子異常
(一)遺傳性第Ⅷ凝血因子缺乏症
(二)遺傳性第Ⅸ凝血因子缺乏症
(三)遺傳性第XI凝血因子缺乏症
(四)其他遺傳性凝血因子缺乏症
效期:永久
項目:嚴重溶血性及再生不良性貧血〔血紅素未經治療,成人經常低於8gm/dl以下,新生兒經常低於12gm/dl以下者〕。
(一)遺傳性溶血性貧血
(二)後天性溶血性貧血
(三)再生不良性貧血
效期:5年
項目: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一)慢性腎臟疾病
(二)高血壓性慢性腎臟病伴有第五期慢性腎病或末期腎病
(三)高血壓性心臟及慢性腎臟病伴有心臟衰竭及第五期慢性腎病或末期腎病(高血壓性心臟及慢性腎臟病未伴有心臟衰竭合併第五期慢性腎病或末期腎病)
效期:分永久及3個月
項目:需終身治療之全身性自體免疫症候群
(一)全身性紅斑狼瘡
(二)全身性硬化症
(三)類風濕關節炎〔符合1987美國風濕病學院修訂之診斷標準,含青年型類風濕關節炎〕
(四)多發性肌炎
(五)皮多肌炎
(六)血管炎【1.結節狀多動脈炎 2.過敏性血管炎 3.韋格納氏肉芽腫 4.巨細胞動脈炎 5.血栓閉鎖性血管炎 6.主動脈弓症候群 7.貝賽特氏病】
(七)天孢瘡
(八)乾燥症
(九)克隆氏症
(十)慢性潰瘍性結腸炎
(十一) 皮膚粘膜淋巴結綜合症(川崎病)
效期:永久
項目:慢性精神病〔符合以下診斷,而病情已經慢性化者,除第(一)項外,限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所
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一)失智症(具器質性病態)【限由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書並加註專科醫師證號】
(二)生理狀況所致之譫妄
(三)其他生理狀況所致之其他精神疾患
(四)思覺失調症
(五)情感性疾患
(六)妄想性疾患
(七)廣泛性發展疾患【1.自閉性疾患 2.其他兒童期崩解疾患 3.其他廣泛性發展疾患(含亞斯伯格症候群) 4.未明示之廣泛性發展疾患】
效期:分6個月、2及3及5年、永久
項目:先天性新陳代謝異常疾病〔G6PD代謝異常除外(俗稱蠶豆症)〕
(一)先天性缺碘症候群(含先天性甲狀腺低下)
(二)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
(三)尿崩症
(四)腎上腺性生殖器疾患
(五)氨基酸輸送與代謝之失調
(六)肝糖儲藏疾病
(七)半乳糖血症
(八)純高三酸甘油酯血症
(九)脂質失養症
(十)神經脂質代謝疾患
(十一)脂質代謝疾患
(十二)銅代謝疾患
(十三)鈣代謝疾患
(十四)嘌呤及嘧啶代謝疾患
(十五)葡萄糖胺聚合醣代謝疾患
(十六)其他特定之新陳代謝疾患
(十七)新陳代謝疾患
效期:永久
項目:心、肺、胃腸、腎臟、神經、骨骼系統等之先天性畸形及染色體異常
(一)無腦症及類似畸形
(二)神經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三)先天性心球〔胚胎〕及心臟中隔閉合之畸形或心臟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四)循環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五)先天性肺囊腫
(六)肺缺乏症形成不全及形成異常
(七)肺之其他畸形
(八)消化系統之其他先天性畸形
(九)腎無發育及腎其他縮減缺陷
(十)腎囊腫性疾病
(十一)先天性腎盂及輸尿管之阻塞性缺陷
(十二)先天性腎其他畸形
(十三)骨軟骨發育不良伴有管狀骨及脊椎生長缺陷
(十四)染色體異常
(十五)先天性畸形唇顎裂〔限需多次手術治療及語言復健者〕
效期:分3年及永久
項目: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
(一)體表面積之大於20%之燒傷
(二)顏面燒燙傷(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效期:1年
項目:接受器官移植
(一)移植器官(摘取器官亦免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
(二)接受器官移植後之追蹤治療(於中華民國領域外接受器官移植手術者應依法完成器官移植通報
1.腎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2.心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3.肺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4.肝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5.骨髓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6.胰臟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7.小腸移植手術後之追蹤治療
8.腎臟移植併發症
9.肝臟移植併發症
10.心臟移植併發症
11.肺臟移植併發症
12.骨髓移植併發症
13.胰臟移植併發症
14.小腸移植併發症
效期:分5年及永久
項目:小兒麻痺、腦性麻痺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肺臟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一)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併有其他麻痺者
(二)嬰兒腦性麻痺
(三)其他麻痺性徵候群(急性脊髓灰白質炎之後期影響併有提及麻痺性徵候群)
效期:永久
項目:重大創傷且其嚴重程度到達創傷嚴重程度ISS分數16分以上者
(※植物人狀態不可以ISS計算)
效期:首次1年,續發3年
項目:因呼吸衰竭需長期使用呼吸器符合下列任一項者:
(一)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21天以上者
(二)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改善後,改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21天以上者
(三)使用侵襲性呼吸輔助器後改用負壓呼吸輔助器總計21天以上者
(四)特殊疾病(末期心衰竭、慢性呼吸道疾病、原發性神經原肌肉病變、慢性換氣不足症候群)而須使用非侵襲性陽壓呼吸治療總計21天以上者。
(天數計算須符合連續使用定義原則)
效期:42日,逐次增加
項目:
(一)因腸道大量切除或失去功能引起之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30天,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口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二)其他慢性疾病之嚴重營養不良者,給予全靜脈營養已超過30天,且病情已達穩定狀態,
攝飲食仍無法提供足量營養者。
效期:3個月
項目:因潛水、或減壓不當引起之嚴重型減壓病或空氣栓塞症,伴有呼吸、循環或神經系統之併發症且需長期治療者。
(一)減壓病
(二)空氣栓塞症
效期:分3年及永久
項目:重症肌無力症
效期:3年
項目:
(一)免疫缺乏症伴有主要抗體缺陷
(二)複合性免疫缺乏症
(三)與其他重大缺陷相關的免疫缺乏症
(四)常見多樣性免疫缺乏症
(五)其他免疫缺乏症
效期:5年
項目:脊髓損傷或病變所引起之神經、肌肉、皮膚、骨骼、心肺、泌尿及腸胃等之併發症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者)
(一)脊柱骨折,伴有脊髓病灶
(二)無明顯脊椎損傷之脊髓傷害
(三)其他脊髓病變
效期:永久
項目: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病種類表所載職業病範圍為限;適用對象限已退休之未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之保險對象;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份者,應依勞工保險職業病就醫規定辦理,亦免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
(一)煤礦工人塵肺症
(二)石綿沉著症
(三)其他矽石或矽鹽所致之塵肺症
(四)其他無機性塵埃所致之塵肺症
(五)塵肺症
效期:3年
項目:急性腦血管疾病(限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
(一)蜘蛛膜下腔出血
(二)腦內出血
(三)腦梗塞
(四)其他腦血管疾病
效期:1個月內(免申請)
項目:多發性硬化症
效期:5年
項目:先天性肌肉萎縮症
效期:永久
項目:
(一)先天性水泡性表皮鬆懈症
(二)皮膚先天性畸形
(三)先天性魚鱗癬(穿山甲症)
效期:永久
項目:漢生病(痲瘋病)
效期:永久
項目:肝硬化症,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腹水無法控制
(二)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出血
(三)肝昏迷或肝代償不全
效期:5年
項目:早產兒所引起之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等之併發症。
(一)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內因神經、肌肉、骨骼、心臟、肺臟(含支氣管)等之併發症住院者
(二)早產兒出生滿三個月後,經身心障礙等級評鑑為中度以上,領有社政單位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者
效期:分醫師直接認定及3年
項目:砷及其化合物之毒性作用
效期:永久
項目:運動神經元疾病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者【惟經神經內科專科醫師診斷為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者(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 ICD-10-CM G12.21),不受其身心障礙等級在中度以上或須使用呼吸器之限制】。
效期:永久
項目:庫賈氏病
效期:永久
項目:衛福部公告的罕見疾病,已列屬前二十九類者除外
最新公告:108年1月15日,共223項
(A)先天性代謝異常75項
(B)腦部或神經系統病變26項
(C)吸循環系統病變8項
(D)消化系統病變5項
(E)腎臟泌尿系統病變3項
(F)皮膚病變12項
(G)肌肉病變15項
(H)骨及軟骨病變9項
(I)結締組織病變1項
(J)血液疾病5項
(K)免疫疾病10項
(L)內分泌疾病15項
(M)先天畸形症候群25項
(N)染色體異常9項
(O)其他未分類或不明原因5項
效期: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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