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介保險更約權,應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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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一經簽訂成立後,還能更換契約內容嗎?更約權是指什麼?有哪些好處?有什麼限制呢?最近有實支實付住院醫療險設計更約權,引起了許多人開始關注···


保險契約為繼續性契約,往往在契約成立一段時間後才可能因發生危險事故,由保險人負擔起給付義務。但契約成立一段時間後,可能因故無法繼續,或原保險契約內容不符個人需要,因此在保險實務上發展出允許保戶申請變更保險契約的機制,從保戶的角度看,就稱為更換契約的權利。只是,此類更換契約的權利,並無保險法上的強制規定,屬於保險公司可任意設計的選項,保戶有沒有更換契約的權利,應依各別保險契約的約定為定。


特定條件下被保險人有更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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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因故無法繼續的原因,並非出於要保人無法繼續繳費、要保人終止契約等這類,而是原保險契約不合保險公司續保條件、危險增加,或被保險人身分資格喪失時等等。

為有利於保戶理解,原契約無法繼續的原因,區分為團體保險、個人保險分別以觀。


團險示範條款列有更約權

在團體保險部分,金管會頒示的「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都訂有「被保險人更約權」設計的示範文字: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12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15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傷害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

第13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契約因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原因終止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扣除解約費用,向本公司投保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參加團險後符合條件更約個人險

以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為例,員工被保險人在出現以下幾種情形時,保險公司有權終止保險契約,原契約無法繼續:


𝟭 因第十條約定參加投保的被保險人低於一定人數,或低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中一定比例時,保險公司得終止契約。

𝟮 因第十一條約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保險公司得將契約終止。

𝟯 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例如離職、退休)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也有類似的約定設計,團體年金保險的契約在國內較少成立,就暫不析論。


有保險公司團體醫療險給更約權

除了團體定期壽險、傷害險、年金保險外,有些保險公司提供團體健康保險的更約權設計,允許參加公司團險的員工,於團險契約因故無法繼續,或個人離職、退休時(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保有申請變更為個人健康保險。例如:


台灣人壽團體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第九條、第十條的原因終止本附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滿六個月後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附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該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住院醫療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台壽字第1052000001號函備查修正)


個人險也有被保險人更約權設計

在個人保險部分,早期防癌險提供家庭型保單,除主被保險人(配偶之一方)外,可申請附加配偶、未滿23歲未婚子女為「從被保險人」,當從被保險人發生喪失資格時起(例如離婚生效),該從被保險人可申請變更為個人型防癌險。

金管會主管之「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注意事項」,於95年9月訂頒時,於第42點對於以家庭保險單設計的個人傷害保險,規定「當配偶與子女身分變更,而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時,宜明定有更約權條款」。實務上依法規規定的契約設計如:


國泰人壽傷害保險附約更約權批註條款

第二條 附約的更約權

本附約之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間因身分變更而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時,該喪失資格之被保險人得於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附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現售個人傷害保險主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職業等級承保,但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備查文號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國壽字第99060415號)


無法令要求,有商品給更約權

除了法令上要求外,近年保險公司基於市場競爭、商品設計差異化考量,會在部分保險商品中提供更約權,例如:


國泰人壽Hen鍾意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第20條 期滿保證更約權及限制

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後起算3個月內,除有下列情形外,要保人可以不檢具被保險人可保證明,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更約為本公司指定的同類型主約,本公司不得拒絕:
一、本契約尚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
二、本契約停效。
三、本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前終止。
要保人未於前項約定期間內申請更約者,視同放棄更約的權利,嗣後不得再向本公司主張。
更約後的應繳保險費,按原契約的同意承保條件、更約後契約的保險費率及更約生效當時被保險人的年齡計算。但是更約後的保險金額不可以超過原契約的保險金額。(備查文號中華民國107年03月29日國壽字第107030735號)


此類健康保險商品為10年期定期保險,商品本身無到期後續保設計,但提供給要保人申請更換新契約權利,以延續被保險人的保障需要。


行使更約權要注意那些重點

所以,以保障被保險人更約權利為目的的設計,實務上一直存在,僅因較少被討論而為大多數保戶所不知。

到這邊明白了契約無法繼續的原因和可申請變更契約間的關聯後,還要特別注意,被保險人行使更約權並非毫無條件,也並非隨時可進行。

以團體保險為例,如果是原保險契約不合保險公司續保條件、危險增加,保險公司予以終止,被保險人可以提出更約,但若是因被保險人離職、退休等致資格喪失之時起,必須是已經加保滿六個後,才具備申請更約的權利。


不用怕體況問題被拒絕更約

當符合條件時,更約權的行使有30日的時間限制,也就是在契約終止之日起、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30日之內必須向保險公司提出更約申請,逾此時間即喪失權利。

而可更約的保險,參加團體定期壽險者,申請變更為不高於團險定期壽險保額的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參加團體傷害險者,申請變更為不高於團險傷害險保額的個人傷害保險契約。

團險保障被保險人更約權的好處是,保險公司承諾可以不必檢具任何健康證明,以更約當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按標準體承保。


年齡或職業等級則可能被拒絕

但,保險公司並非無條件同意,像團體定期壽險,若被保險人更約當時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屬該保險公司拒保範圍,像團體傷害保險,若被保險人更約當時的職業類別屬該保險公司拒保範圍,或是像團體住院醫療險,若被保險人更約當時的年齡屬該保險公司拒保範圍,對於被保險人申請更換個人保險契約,保險公司仍有權利拒絕承保。

個人保險因喪失被保險人資格而依契約約定申請更約,通常也有必須在30日內行使的約定,同樣不必檢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可申請變更不高於原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的個人保險。


金管會早推動契約活化轉換

金管會自民國96年起因應高齡化社會老年生活需要、活化原個人保險內容以符合現在需要,推動特定保險契約轉換政策,這也是一種更換契約的作法,但保險公司不是依照原契約所約定辦理,而是按金管會同意中華民國壽險公會陳報的「人身保險業保險契約轉換及繳費年期變更自律規範」,保險公司先整理出可轉換契約的商品和方法,由保戶提出申請,將現有保險契約,轉換為同一人壽保險公司的其他可轉換保險契約。


實支實付住院醫療險出現更約權

一直以來廣受保戶重視的實支實付住院醫療險,自113年7月起陸續出現保險契約提供更約權的設計,可更約的前提是原保險契約因故不再續保下。不過,其如何更約的設計與過去仍有所不同,值得保戶多加以留意。(延伸閱讀→ 淺析實支實付住院醫療險「不保證續保」與「被保險人更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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