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中使用羊膜組織移植物有無醫療必要,看看評議決定、法院判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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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時的要保書中常問,是否曾有所列疾病經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有的話負有告知義務。但實務上常生疑問:舊疾痊癒後只需定期回診追蹤(包含檢查),有告知義務嗎?
有位112年3月投保癌症險、住院醫療險等健康險保戶,投保後不久因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傷及膝外側半月板、十字韌帶等,接受治療後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調查後主張其投保前五年內曾因「腎病症候群」門診40次,但在投保時未據實告知,於是賠完保險金後解除保單。保戶喊冤說,腎病早就好了,只有回診追蹤而已,哪需要告知啊!
誰對誰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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