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失智症卻還拿不到重大傷病險理賠,原因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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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保險」(以下都簡稱長照險)是民國104年7月應金管會要求,將原本名為「長期看護保險」(以下都簡稱長看險)商品給予統一定名,並頒布示範條款,統一規範與理賠定義有關的「長期照顧狀態」與診斷評估之方法。
長照險名稱之所以更改,與當時政府正在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顧保險法」有關,而商業長看險的給付條件、評估方法與政府推動的長照十年、長照保險法相當。
政府希望鼓勵國人投保商業長看險,彌補政府給付不足之處,因此,讓商業長看險內容強化修正並與政府長照保險統一更名,有其政策上變遷過程與考量(壽險公會函)。
修正並更名後的商業長照險,比修正前的長看險更明確,規範身體失能可採用巴氏量表進行,與政府長照服務給付採用的日常生活功能量表(ADLs)一樣,其所需進行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項目為六項,政府使用ADLs量表內11項評估,再將數值與其他評估量表輸入資料庫系統,得到失能等級,並進一步核定給付額度。
對照:
政府在政策上注重預防性措施,意指當失能者發生初期失能時便提供適當的支援,可減緩惡化,避免過早仰賴長期照顧。
商業長照險不賠輕度,也非要到重度才賠,允執厥中,於中度失能時開始理賠,因為這個時候保戶對長期照顧的依賴度開始升高。
如果認真檢視長照險商品設計的沿革,所謂「長照險很難賠」,就會知道這個誤解停留在舊長看時期。
在舊長看時期(約民國100年以前),有三種理賠定義型態(請參看文末附表),第一型和第二型,都有共同的特徵:必須處於臥床狀態,同時其他生活自理項目有四項達二項以上,或六項達三項以上,沒有他人幫助下無法自己完成。
無論是四項達二項或六項達三項,基本上可以定論為「癱瘓型長看險」或是「重度型長看」。意思是當沒達長期臥床狀態,比如坐輪椅,可說沒有機會得到理賠。
第三型的評分方式,要達到最低等級250分以上的給付,條件也比新長看嚴格不少。
後來新長看險修正了舊長看嚴格的定義,拿掉必須處於臥床狀態的前提,只要六項選三項即可,相當於長照十年的中度失能。
新長看險的定義後來在長照險繼續沿用,至於其他的修正說明如前面所說。(對於長照險是否理賠很難,可參看文章「中風理賠實例」)
另一個對「長照險很難賠」的印象,來自申請外籍看護用巴氏量表鑑定,困難較高。事實上申請外籍看護所用巴氏量表是計分制,共10項項目,總分100分,80歲以下非特定身心障礙疾病病人,需低於35分才符合。但長照險不採計分制,只用其中六項評估,從巴氏量表狀態描述中與長照險條款定義相當即可(可參看文章「長照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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