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年後失智症近48萬人
以前,我們對於行為異常、精神錯亂的長者,叫老人痴呆。醫學進步後,已經統一定名為中老年失智症。
國際曾將失智症定義為40到90歲之間發生記憶力減退、認知障礙、職業與社交能力減退。
現在普遍認為失智症Dementia不是單一項疾病,而是一群症狀的組合,症狀包括記憶力減退,語言能力、空間感、計算力、判斷力、抽象思考能力、注意力等認知功能的退化,以及出現干擾行為、妄想或幻覺等症狀,而這些症狀的嚴重程度足以影響其人際關係與工作能力、和照顧自己的能力。
台灣失智症協會根據經建會人口與疾病發生推估,目前國內失智症患者將近24萬,到民國120年會快速增加到47.5萬人。
得病後的過程和類型

有人說失智症就是阿茲海默氏症,其實不對,應該說失智症有很多種,阿茲海默氏症是失智症的一種。
衛福部採用的「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九版ICD-9」(失智症包括有第五章精神疾患第290及294編號的「器質性精神病態」,第六章神經疾病編號331神經退化性疾病)。(自105年起衛福部實施ICD-10版, 9與10版的編號對照可參照衛福部公告)
台大醫院神經部陳達夫醫師報告,國內失智症成因有三大類,除其他類的成因有治癒可能性外,神經退化型、血管型為不可逆,只能延緩,在失智症為數最多。
所以說,提起失智症,包括了阿茲海默、巴金森、額顳葉型、路易士體、血管型、水腦症等等,不是只有阿茲海默喔!
失智症患者的病程非常緩慢,雖然意識清楚,卻逐漸失去記憶、認知,伴隨精神病態,如果沒有人幫助,生活難以自理。因此對家庭帶來沉重的照護壓力。
明確保障失智症的長照險與特傷險
保障阿茲海默、巴金森氏症這兩類神經退化性疾病,理賠時需符合疾病名稱的診斷和特定臨床表現、治療一定期間、生活自理能力六項中有三項以上需人幫忙。
商品型態有一次給付型的傳統特定傷病險,和分期(按月或按年)給付。
神經退化型、血管型或其他型的失智症,只要符合衛福部ICD-9編號290、294、331都受保障。
編號331專指阿茲海默症,編號290是老年期初老年期器質性癡呆,指的是廣泛性因腦部神經病變或受損產生人格異常、記憶障礙、認知障礙等精神病態。
編號294是沒有歸類到290的其他器質性癡呆。至於因為酒精、藥物濫用,或是因愛滋病引起的器質性癡呆,不會歸類在290和294,所以,就不會受保障。
神經退化型腦部疾病有的初期有顯著的神經障害症狀(如巴金森症、路易氏體)、有的直到晚期出現神經障害症狀(如阿茲海默氏症)。
無論如何,很多失智症到晚期時神經障害非常嚴重,肢體僵直、關節攣縮、大小便失禁、長期臥床等等,符合殘廢表中樞神經系統殘廢定義,可受保障。
初、中期神經障害症狀顯著如巴金森症的靜止抖顫、平衡功能不良等等,可診斷遺存頑固神經症狀,還未到終身無工作能力程度,有機會適用較輕殘廢等級的11、7級殘廢。
至於中期以前無神經障害症狀的阿茲海默症,有認知功能(失語失認失行)障礙,記憶功能障礙,或人格變化、意欲減退、感情障害等精神病態,在殘廢表中以描述性的症狀規範定義,是由保險公司從診斷書、病歷資料(含神經電生理檢查、神經學影像檢查、失能量表)、臨床失智量表等,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診斷文件,綜合各種病灶症狀審定(比照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障害第3級適用)。
其審定原則差異(如應有多少症狀、各症狀的程度應如何、臨床失智量表應多少分)對審定結果或有不同,另外也要看是不是已到了終身無工作能力的程度。
希望獲得保障失智類型廣泛、理賠條件和診斷方式相當明確的保險,長期照顧保險的確較適合。
(電影我想念我自己中的愛麗絲,由小女兒利蒂雅擔起照顧的工作。漫漫的最後一段人生路,有家人照顧真好!圖片來源:telstarm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