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臟治療手術之健保與自費總覽:別讓心臟壞掉,修復代價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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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從保險法第127條說起。該條文說: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所以投保前「已在疾病情況中」的該項疾病,保險公司經由保戶投保時告知,經核保評估後可加以除外或加費承保、延期或拒保等,若是投保後才知道,仍得主張不賠。要是保戶投保時未據實告知,那麼保險公司在投保後知情,還可主張依據保險法第64條行使解除契約權。
這是為了避免保戶帶病投保,日後仍能領得保險金的不當得利問題,也為了避免危害個人保費負擔與保險公司承擔危險間對價平衡原則,加重全體保戶的保費負擔。
可是,如果保戶並不知情自己有該項疾病呢?
此時,保險法第51條的規定就變得很重要。該條文第1項說: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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